咨询热线

0533-7011788

业内资讯

咨询热线

0533-7011788

当前位置> 首页 > 业内资讯

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

   自18年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正式开始实施。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标志着实行了30余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。
    在前期,地税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排污费基础信息,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进行识别,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税税源数据库,夯实新税种开征基础。
    通过环境保护“费改税”,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,企业多排污多纳税,少排污少纳税,不排污不纳税,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意识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
    对于纳税人而言,应关注环境保护税的几大税制要素。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;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,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。
  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。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。
   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,按季申报缴纳。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,可以按次申报缴纳。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,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(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),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。